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 |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标段(包)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异议内容 | 1.招标文件10.2.6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但给出的pdf控制价清单文件中没有带星号项的单项最高限价。请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最高限价。2.招标文件10.2.27本项目执行单项工程最高单价限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的为无效标;本项目不允许不平衡报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的视为不平衡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但给出的pdf控制价清单文件中单项工程名称只有整个项目的最高限价,请问是否是整个项目总报价不低于92%,即为不算不平衡报价?3.现国家推行社保属地化,各单位都在积极响应,以分公司名义在分公司属地购买社保,更能保护业主利益,更能保证完全到岗履职。(投标人分公司为无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相关规定,对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请问本工程是否可以使用投标单位分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针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项目编号:E5203822026000297001)招标文件的异议,将在异议提出截止日期之后统一进行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