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0002026000359001 | 项目名称 | 贵州轻工职业大学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理 |
| 标段(包)编号 | E5200002026000359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贵州轻工职业大学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理 |
| 异议内容 | 致:贵州轻工职业大学我方现就贵单位发布的贵州轻工职业大学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中“安全工程师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加分条款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 缺乏法律依据,增设准入壁垒本项目为普通房建类项目,非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品建设项目。现行《安全生产法》及《注册安全工程师1. 缺乏法律依据,增设准入壁垒本项目为普通房建类项目,非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品建设项目。现行《安全生产法》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均未强制要求此类规模的房建监理项目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招标文件强行设定该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设定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条件之规定。2. 混淆资格体系,排斥潜在投标人在工程监理领域,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是涵盖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定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天然包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安全监理工程师额外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属于重复设卡。该条款直接将众多拥有丰富现场安全管理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拒之门外,严重削弱了竞争性,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异议内容:“安全工程师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加分条款。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项目要求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本项目为高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校园内施工人流密集,安全生产管控标准高于一般民用建筑。要求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